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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09年 第20号)
来源:安徽卫生厅 更新:2013/6/29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为严厉打击标识“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近期,我部以药店为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了“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专项行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部对北京、山西、上海、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药店销售的膏霜剂型的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有30种产品检出抗生素和/或激素(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物质。针对不合格产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违法产品,并召回违法添加激素、抗生素的标示消字号的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消毒产品时,要谨慎选择。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公告2-不合格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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