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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鸠江区卫生局 更新:2013/7/1 字体:
芜湖市鸠江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鸠医改办〔2010〕3号
 

鸠江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
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鸠政〔2010〕298号),为妥善安置改革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8年12月31日前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在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12月31日后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非在编人员(符合皖卫人〔2004〕23号文件规定公开招募的大学生和“三支一扶”人员除外),应在竞聘定岗前进行清理、清退,先行解除劳动关系。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允许提前退休。截至2010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
2.三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3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区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区人社、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审核确认、政策兑现和督查指导工作。
2.明确实施步骤。分流人员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另行下发),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区医改办审核、确认后,由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名单报区财政部门和市级卫生、人社部门备案。病退(退职)人员须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出具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理。对于未纳入竞聘范围对象的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可先期进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3.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4.实行人事代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5.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6.加强民主监督。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7.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逐人落实,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 安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Δ 方案
报:市医改办
抄:区基层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
鸠江区医改办          2010年11月12日印制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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