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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重庆卫生信息网 更新:2013/7/1 字体: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

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在管辖权内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明确其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应当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当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
二、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由《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规定的医政部门审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8月31日前,对辖区内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尚未确定类别或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其职责和权限,根据上述规定予以明确后,将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级别分别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的医疗机构类别栏和备注栏中标注清楚,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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