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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庐江县卫生局 更新:2013/7/2 字体:

 

庐卫医〔2010〕28号

 

 

关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省、市驻庐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卫生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县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2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

1.对象及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2.护士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其他情形

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交上述材料。

(三)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为其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重新申请注册

符合以下条件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之日起满2年的。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者重新申请注册时,应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我省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者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

(五)未换发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6)2006、2007、2008、2009年四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注:庐江县指定在庐江县人民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二、护士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区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卫生院、庐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管理。各中心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院、白湖医院负责本单位护士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和重新申请注册管理,并负责信息录入、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材料上报至县卫生局医政股,审核合格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负责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2008版《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2010年10月12—15日将申请材料统一送交县卫生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未购置录入系统的医疗机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录入)。

(二)各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省市驻庐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本单位)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受理,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经初审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0年10月23日前将所材料上报县卫生局医政股。

(三)省卫生厅负责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人员的终末审核,经终审合格人员,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2010年10月18日起变更注册(入省变更、省内变更、部队医疗机构变更地方医疗机构)由所在市卫生局负责办理。

三、其它情况说明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其执业注册管理依照本通知。

(二)遗失补证工作按原有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未换发执业证书,每年集中注册时由省卫生厅负责办理。

(四)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办理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五)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网上(登录安徽省卫生厅或庐江县卫生局网站)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并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六)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

1、照片必须是证件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2、须有正式聘书(人事部门颁发的),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3、表格的填写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填表日期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4、上报材料时一人一袋,档案袋封面要注明:2010年护士执业注册(或变更等)、工作单位、姓名、编号为“空”。

5、各镇卫生院、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省市驻庐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需上报汇总表(表格从庐江县卫生局网站下载),填报日期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抄:县人口与计生委

特别提示:此文挂庐江县卫生局网站,不再发纸质文件。

 
附件1:护 士 执 业 注 册 资 格 审 核 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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