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卫生局、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2〕104号),结合我区岗位需求情况,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4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13名,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招聘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其他条件。
二、招聘对象
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或福建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毕业生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
(二)2008届及以后毕业且取得2012年本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职位 代码 |
专业 |
用人 单位 |
招聘 名额 |
学历 要求 |
备注 |
01 |
临床医学、中医骨伤 |
界山镇卫生院 |
2 |
本科 |
|
峰尾镇卫生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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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临床医学 |
界山镇卫生院 |
6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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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岭镇卫生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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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尾镇卫生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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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专科学历须取得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 |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7月30日—8月3日(正常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泉港区卫生局综合股(泉港区广电大厦11楼)
3.报名所需材料:
(1)应、往届本科毕业生须: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2012年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未正式报到就业的需提供报到证。
(2)“专升本”考生: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升本”录取通知书以及其它能反映个人能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名。
此外,所有报名者均需填写《泉港区2012年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临床医师报名表》一份,并提供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3张。
4.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应聘资格。
(2)专科生毕业生报名时不选择具体职位,按其“专升本”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录用,成绩高者优先选择拟录用的医疗单位。
(二)资格初审
经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核发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应在指定时间参加面试,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三)考试
根据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精神,考试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1.本科职位考生面试成绩为总成绩,面试采取问答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考察考生的卫生专业知识能力及综合分析、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成绩合格线为70分。
2.专科职位考生不再进行面试,考生“专升本”入学考试成绩即为总成绩。
3.面试时间:2012年8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在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按体检人数与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若同一职位有2名及以上考生总成绩并列的,按照以下条件顺序优先确定体检人选:
①泉港区籍贯、泉港区生源;②高校优秀毕业生;③高校优秀学生干部;④烈士子女;⑤独生子女;⑥农村计生“二女”户。
(五)考核
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主要通过查阅档案、约谈等方式考察考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同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
同一职位代码中涉及多个不同单位的,在面试、体检、考核合格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单位(总成绩并列时,按前述体检优先顺序选择单位)。
进入体检、考核的人员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个人原因放弃资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本科职位考生在报考该职位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专科职位考生,按其“专升本”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递补。
(六)公示及聘用
根据岗位要求及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拟聘用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由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政策咨询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0595-87971551
(二)监督
招聘工作在泉港区纪委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监督电话:0595-87987886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泉港区公开招聘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泉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