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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平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延平区卫生局 更新:2013/7/5 字体:

 南平市延平区卫生局 

延卫〔2013〕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延平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延平区卫生系统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延平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抄  送:南平市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纠风办、效能办、刘启财部长、潘敏芳副区长

延平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

(共印发50份)

延平区卫生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配置登记、调配使用、保养修理、折旧报废和事故处理管理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延平区卫生局机关、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轿车、越野车、冷链车、救护车、小型面包车等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遇重大公务活动时,应接受延平区卫生局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章 车辆的配置及登记

第四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根据国家、省、市、区的规定,结合单位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

第五条 新车购进后,要及时建立登记卡片,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数据逐一登记。同时,在车辆使用前,须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或临时行车执照后,方可投入公务使用。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证照、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第七条 公务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有计划的配车,确保公务用车顺利运转。

第八条 公务车辆应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并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配备专职驾驶员时,应对其思想素质、业务技能及其行车安全记录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

(二)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组织程序办理借、聘用手续。

(三)凡未履行考察及办理使用手续,随意借、聘用驾驶员而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除专职司机外,各单位任何工作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公务车辆,坚决杜绝领导驾车。如违反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进行全系统通报,第三次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若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相应作待岗、免职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属单位领导驾车的免去领导职务。

(五)各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借给外单位、个人长期或临时使用,如有违反则立即对该车辆封存停用并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超速开车及其他不良驾车行为。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离其驾驶岗位。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公务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到:

(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接送职工上下班。

(二)对公务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等多个环节把好车辆安全技术关,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

(三)公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必须入库或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凡擅自将车停泊在外发生被盗或私自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车管人员根据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任何人不得指定车辆或越过车管人员擅自找司机直接出车。

第十二条 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在前排坐时应自觉系好安全带,上下车时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申请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第四章 车辆的保养、修理及报废

第十四条 车辆的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

第十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应在指定的保养厂或特约维修厂进行,原则上汽车每行驶5000Km应保养一次。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得核销修理费用。

第十七条 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车辆的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车型老旧或车型特殊,经长期使用后主要零件严重损坏,配件供应长期得不到解决,无法修复且无法进行技术改造的车辆。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分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三)车辆长期使用后,性能低劣,车身和发动机两个总成严重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或虽能修复但工料费过高,大修费超过同类型号新车购置费二分之一以上,不符合经济原则,并已提完折旧费的车辆。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单位联系,依据单位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因违反公务用车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赔偿或行政处罚。具体办法及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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