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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卫生局2013年事业单位招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秦皇岛市卫生局 更新:2013/7/8 字体:
为做好2013年上半年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确保部门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面试原则
面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市人社局监督指导下,面试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面试时间、地点
6月1日。面试地点:秦皇岛市委党校(新校)综合楼
三、 面试内容与程序
 (一)面试内容。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应聘卫生专业岗位的,主要考察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知识;应聘行政管理等岗位的,参照公务员面试方式采用结构化试题,重点考察考生综合分析、应变、组织、仪表和语言能力。
(二)面试程序:
成立市卫生局部门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汝荣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曹亚男、纪委书记田寿山、调研员刘桂苓任副组长,局纪委监察室主任王健、局人事科科长张承德担任成员。
1、成立面试工作小组,抽选面试考官;
根据录用计划、职位和面试人数,本次面试共成立10个面试工作小组,每组考官7名,其中:主考官1名,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考官6名由市卫生局抽取专家组成。同时,每个面试工作小组安排监督员1人、合分员1人、计时兼复核员1人、引导员1人。面试工作小组职责:按照面试小组分工,组织实施本组招聘岗位面试工作;评定面试成绩;公布面试结果;做好面试记录;处理面试工作中其他问题。
监督人员从纪检监察部门、人社局抽调。
2、面试分组。制定每个小组面试岗位、人数、时间安排,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在同一面试组和面试场次(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护理岗位因招录人数较多,按笔试名次蛇形排队分为2组,每组各取总成绩前10名)。每小组面试时间共分为上下两个半天。
5月28日-29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单,面试通知单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应聘单位、岗位、入闱时间、面试时间、地点、携带证件、注意事项、评分方法等。
3、布置面试考场。
5月31日下午5:00前按照面试考点要求,布置完成考场,所有工作室均张贴醒目标识,考场实行封闭管理。
4、培训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面试实施前一天抽取考官及工作人员,考官5月31日18:00全部进入面试考点并实行入闱管理,签订保密责任书。
5、按照面试岗位、专业, 5月31日晚完成各岗位面试题本出取和封存。
四、组织面试
1、准备与面试相关的各种表格。
2、工作人员和考官在7:30分前准时到岗,佩戴工作牌。
3、组织面试考生报到。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单进入候考室,在抽签前仍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不得参加面试。
4、组织考生抽签。候考室工作人员在核对考生相关证件,收取并关闭考生所有通讯工具及设备,宣读有关注意事项后,组织考生在面试前抽签确定面试出场顺序,并在《考生面试抽签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在面试实施过程中,考生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候考室,须经候考室工作人员同意并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5、面试题本。面试题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一名监督员)于开考前半小时内送达考场。面试开考前5分钟,试题袋面对第1号考生拆封,开考前,在考生席上放置面试题本、笔及空白纸。
6、面试。上午8:00(下午1:30)完成面试前所有准备工作,面试小组开始面试。考生按面试抽签顺序在引导员的带领下进入面试室,主考官按规定程序主持面试。考生只准报抽签顺序号,不得报姓名,否则视为作弊,取消面试资格。考官只按面试人员顺序号打分。考生答题完毕,考官进行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按照体操打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核分员与复核员计算出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监督员、复核员核对成绩无误后,合分员填写《面试记分汇总表》,当场向考生公布最后面试成绩,考生听分后离开面试考场。
7、每半天在考点公布每组已完成岗位所有考生面试成绩。
五、面试纪律
1、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考场监督人员保管,待本场面试工作结束,再交还本人。面试期间,考官及场内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发生任何联系。 
2、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将携带的手机等所有通讯设备关闭交由候考室工作人员保管,面试结束,由工作人员将通讯设备交还考生。
3、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人员将面试题本带出考场。
4、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5、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宣布面试成绩无效,重新组织面试。
6、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或禁考三年的处罚。
7、对违反操作规则,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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