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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监督发〔2009〕57号文件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9〕296号
来源:黑龙江卫生厅 更新:2013/7/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监督发〔2009〕29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各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信息,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早市夜市及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以确保血液安全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0月31日前,组织开展以“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内容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设立咨询台、现场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件,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开展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监督的检查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省卫生厅将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密切协作,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和医政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务求使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将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于2009 年11 月20 日前送报至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联系人:王裕健,电话:0451-85971182;将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刘丹,电话:0451-85971053。
二○○九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转发 非法行医 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6月6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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