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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鹤岗卫生网 更新:2013/7/8 字体:

  黑卫医管发〔2013〕33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由相关科室、医务科、人事科和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兼职的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具体工作。

  二、医师定期考核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同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并于8月前报送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9月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10月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四)考核机构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当年11月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五)考核机构在当年12月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同时提交《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8月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二)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9月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在填报《医师定期考核表》时,应要求医师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考核机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或审核时,应查验《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对未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的,应要求按规定时限补报。

  联 系 人:刘丹 王晓杉

  联系电话:0451-85985927 85985912

  传 真:0451-85985914

  电子邮箱:ygc@hljwst。gov。cn

  附件:1. 黑龙江省卫生厅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方案。

  2.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的函。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申报确认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厅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省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向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同时被考核的每一名医师都必须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一并上报考核机构。对不能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的,考核机构不予受理其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由受援医院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参加一般程序定期考核的医师,业务水平测评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对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应检查书写的病历和开具的处方。1、检查病历:本人考核周期前两年的终末病历随机抽取10份,存在三份乙级病历或一份丙级病历即视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2、检查处方:随机点评处方50张,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对从事其他专业医师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条 医师如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需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按医师执业注册时间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分两个年度实施,注册年份尾数为奇数的在奇数年实施考核,为偶数的在偶数年份实施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以考试形式开展业务水平测评,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卫生部建立的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题库为依据,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市(系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医师数为每类别考核总数的5%,但各类别抽查人数不少于5人。抽查结果不合格率超过抽查总数的50%,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所有执业医师至少经过一次一般程序定期考核合格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

  (一)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凡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测评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一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负责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其《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XX年XX月至XX年XX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暂缓执业X个月)”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XX年XX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再次进行考核: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及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系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卫生厅和省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黑龙江省卫生厅2013-2014年度

  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方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医师应按规定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为做好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新知识、医学心理学与医患沟通技巧、医学伦理学与医师职业道德修养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时间共72学时(12天)。

  二、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网络函授与网上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包括网络函授60学时(10天)和网上面授12学时(2天)。为保障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承担开展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

  培训实行单科结业制,具体学习时间由医师自行掌握。凡坚持参加学习,各科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由培训单位在培训报名阶段统一收取。

  三、培训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培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报名方式:医师可直接登陆培训院校网站报名。在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齐齐哈尔医学院网站(http://www.qmu.edu。cn/),按网上提示步骤进行报名即可。

  (三)报名要求:医师在报名时,要严格按照培训院校的要求,认真填报个人信息,以避免产生误差影响参加培训。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培训和考核,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确保培训考核顺利开展。

  (二)培训院校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培训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院校要认真做好学员的资格审查,并填写《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员录取表》,于培训班开班前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2.具体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由培训院校负责编写,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备案。

  3.培训院校可以根据报名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5月至6月期间举办培训,各项培训工作,要于2013年6月30日前结束。

  4.培训院校应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学员结业表》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是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医师应按规定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对于不能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的,考核机构不予受理其定期考核。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9日

  附件2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开展

  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的函

  齐齐哈尔医学院: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在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统一组织对全省医师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加强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程度,提高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为保障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培训工作优质、高效地落实,我厅决定委托你单位承担开展2013-2014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报我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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