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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来源:东台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东台市卫生局文件

东卫〔2008〕201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

《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

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镇(中心)卫生院:

现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依法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工作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的基本内容,把中医药有机地融入各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开展疾病预防工作;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

(六)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有条件的可建立康复病床。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等科普活动,对社区居民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居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为社区居民服务。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按照《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的要求,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 

(十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四、人员教育培训

(十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十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中医药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其他医务人员要接受规定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率应达到100%。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当接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十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五、组织领导和管理

(十八)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

(十九)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使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要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和提高中医药服务比例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二十)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在社区中医药服务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整中医诊疗收费标准,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同时增加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避免增加居民医疗负担。

六、附则

(二十一)本规范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

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一、总则

(一)为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二、中医药服务基本功能

(四)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五)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积极参与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和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六)制定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辖区内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七)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康复技术,开展中医康复医疗服务。

(八)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九)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普及群众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引导群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服务。

(十一)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十二)乡(镇)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并按照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三)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中药仓库等要符合业务开展的需要;配备250种以上的中药饮片、50种以上的中成药,并配置体现中医药特色的诊疗设备。中心卫生院应开设中医病床。

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30种以上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针灸器具、火罐等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有中医特色专科的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中药加工房、煎药房等,并可设中医病房。

(十四)开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地区,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承担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统一代购工作,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十五)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对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普及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四、人员教育培训

(十六)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一定数量的中医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要积极培养中医类别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十七)农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在职教育和学术交流,提高学历层次和实际工作能力。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群众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十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五、组织领导与管理

(十九)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

(二十)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应将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药业务工作列入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降低中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避免增加群众医疗负担。

六、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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