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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开展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的通知
来源: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0 字体:

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的通知

   泰卫医[2009]39号

各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工作定于12月1日-4日进行,发证注册对象为2009年5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请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

审核提交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4、《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5、申请人专业学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实习有效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8、《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表》原件;

9、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张;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按以上顺序打印装订成册,需补充材料者一律附后。

各市(区)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注册的信息录入、初审工作。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一并办理。

联系人:纪敏,联系电话:86393169。

附件:护士注册附件.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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