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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医疗卫生设备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启东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设备采购科学合理和客观公正,提高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质量,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决定实施医疗卫生设备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谊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2万元以上(含 2万元)采购医疗卫生设备,须组织专家评审。二、评审内容(一)项目技术标准是否规范;(二)项目技术需求是否有缺陷;(三)项目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四)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五)评标标准和办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带有倾向性。三、机构组成(一)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沈俊涛副组长:陆健泉  苏高飞  陈  锦成  员:施  惠  龚士飞  袁  冲  施殿刚  林思敏 (二)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由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业科室主任和市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三)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组。根据医疗卫生设备采购类型,从专家库抽调相关专家,组建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组。评审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设备采购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5人,其中3人须为相应专业的专家;评审10万元以上设备采购项目,随机抽取评审专家7人,其中4人须为相应专业的专家。采购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进入评审专家组。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与前期项目方案论证的;2.与采购单位存有利害关系或与项目采购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3.其他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四)医疗卫生设备采购监督组。成员由分管副局长,局监察室、财审科负责人和采购单位专(兼)职监察人员组成,监督组对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四、评审程序(一)评审内容的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和分散采购与协议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经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意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局开具“启东市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凭此通知书由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协议采购项目,凭财政局采购科开具的“启东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通知书”或“启东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通知书”,由采购单位组织采购,医疗卫生设备采购监督组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二)专家评审组的组建。在医疗卫生设备采购监督组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技术复杂的项目也可从外市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小组成员推荐产生。(三)评审会的召开。医疗卫生设备采购专家评审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和监督组成员参与评审会,采购单位代表要在评审会上介绍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评审专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各自填写《评审小组个人评审意见表》。(四)评审结果的确定。评审小组组长对各评审成员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发现不同意见,由组长召集评审成员讨论,并以无记名票决的形式确定最终意见。评审小组的最终意见,填写于《专家评审综合意见表》,并由各评审成员签字确认。采购单位如对评审小组的最终意见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评申请,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评审。五、方案优化医疗卫生设备采购评审领导小组要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会同采购单位修改完善采购方案。重大采购项目,评审后的采购方案要公示,公开征询意见,确保医疗卫生设备采购工作科学、合理、公正。

    启东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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