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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腹泻疾病定期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各县区卫生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腹泻疾病定期上报工作的通知》(甘卫便函【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腹泻疾病定期上报工作的通知

甘卫便函〔2012〕9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为掌握我省腹泻疾病的发病情况、病因分布、以及食源性引起的腹泻疾病状况,完善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以腹泻疾病为指标的食源性疾病预警机制,降低食源性疾病的危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自2012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腹泻疾病定期上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上报单位

 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站)。

 二、上报内容

 在全省所有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就诊的腹泻疾病门诊和住院病例。腹泻疾病例包括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引起的腹泻、传染性腹泻、其它腹泻疾病病例。

 三、上报程序

 (一)全省所有县(市、区)级以上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站)等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每月按日统计本院腹泻疾病患者情况,填写附表1,并于次月3号前报辖区疾控中心。

 (二)各县(市、区)疾控中心每月对辖区内医院的腹泻疾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排序,填写附表2,于每月5日前上报卫生局和市(州)疾控中心。

 (三)各市(州)疾控中心统计汇总县(市、区)上报数据,填写附表3,于每月8日前报卫生局、省疾控中心食品安全科、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为确保全省腹泻疾病上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及时安排部署,定期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准确统计本院腹泻疾病例数,按时上报;各市(州)、县(市、区)疾控中心要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密切配合,落实疾病谱排序工作,确保填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省卫生厅将按季度对全省腹泻疾病上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医院腹泻疾病统计报表

  2.县(市、区)腹泻疾病统计报表

  3.市(州)腹泻疾病统计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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