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卫生人才网
浙江 重庆 河南 广东
河北 上海 北京 天津
山东 安徽 山西 江苏
湖北 湖南 江西 福建
云南 四川 广西 贵州
陕西 兵团 甘肃 宁夏
辽宁 青海 新疆 西藏
吉林 黑龙江 海南 内蒙古
 医学全在线 > 中国卫生人才网 > 甘肃卫生人才网 > 兰州 > 正文
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兰卫法发〔2012〕440号

各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采用各地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表1、表2(见附件)。卫生部将抽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12年9月-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县(区)卫生局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表1、表2)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人:张海英电话:0931-8440236

邮箱:shifajianchu@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表(表1)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自查表(表2)

2012年10月10日

相关文章
 四川人才网:四川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庐江县医药卫生人才网:庐江县卫生系列系统
 淮南市卫生网:转发安徽省卫生系列厅转发国
 庐江县人才网:有关庐江县卫生系列系统2014
 乌兰察布卫生人才考试网:转发自治区关于组
 湖北国家卫生人才网:湖北省关于湖北省卫生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