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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
来源: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11 字体:

兰卫监发〔2012〕440号

各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卫生部决定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督查促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放射卫生监管,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内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监测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等管理情况;加强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相关措施。

(二)对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内容。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以及患者防护等情况;放射诊疗防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三、检查方法

采用各地自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表1、表2(见附件)。卫生部将抽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检查。

四、检查时间

2012年9月-10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县(区)卫生局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表1、表2)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人:张海英电话:0931-8440236

邮箱:shifajianchu@163。com

附件:1.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查表(表1)

2.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防护检查工作乡镇卫生院自查表(表2)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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