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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转发《四川省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3 字体:
 

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准备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

附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的通知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发挥职称评审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结合我省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2011年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及科研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在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论著至少2篇,其它医疗机构论著至少1篇;至少1篇论文发表在A类期刊上)。
2.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已正式出版)1部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政府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3.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论文及科研要求
(一)论文要求。
1.在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的有效任职期间,出版、发表的本专业著作、论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论著至少1篇);
⑵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⑵作为第一作者在由中华医学会(或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⑶作为第一作者在由省医学会(或省级其它与卫生相关的专业学会)举办的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文章2篇(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
⑷作为第一作者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1000字以上)。
⑸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本专业讲义1本(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科研要求(此项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
   1.对本学科涉及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行为医学、管理科学及技术操作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已承担科研课题或担任科研课题的主要合作或协作者,开展与本学科相关的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管理科学或行为医学及技术操作的研究和创新工作。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⑴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县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1项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已结题(以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为准)或课题进展良好,取得阶段性性成果(以项目申请合同书为准,并提供年度执行报告)。
⑶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县级科技进步奖以上获奖项目(含同级政府颁发的同等级别专业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⑵对本专业技术操作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提炼出的经验在本地区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并推广,取得实效。
三、医学“论著”认定的基本标准
(一)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的科研、临床、教学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医学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包括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属地、邮编,符合问题内容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3-8个)、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论著字数应在2500—3000字以上)。
2.医学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医学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医学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二)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同时刊载于公开发行的合法主流期刊(非增刊或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上,不论刊载期刊是否设置“论著”栏内,均认定该论文属“论著”。如果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该论文被编排于刊物(特指“合法”刊物)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该论文属“论著”。
四、有效期刊、有效论文认定标准
(一)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通过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审批的正式期刊,均编入了“国内统一刊号”,并能在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查阅到、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刊号是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CN”是中国国别代码)。缺少“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报刊准印证”都可认为是中国国内的非法期刊。除在国外正式公开发行的有国别识别码和公众认可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期刊杂志发表论文外,论文应选择在国内合法期刊上发表。
(二)有效论文。
1.综述、个案、译文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经三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者除外)。
2.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认定为有效论文。
3.自发文之日起,同一期刊同一期上刊用两篇(含两篇)以上论文(论著),只认定为一篇;同一年度内,在国内不同有效期刊上、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刊用三篇或三篇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两篇。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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