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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来源:广东卫生厅 更新:2013/7/24 字体:

粤卫函〔2013〕3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突出主题,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咨询、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和省总工会印制了一批宣传资料,将发各地用于宣传活动。请各地于2013年5月15日前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省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联系人:林志祥,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E-mail:83824719@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夏季,联系电话、传真:020-83182445。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苏文进,联系电话:020-83135491,传真:020-83135489。
省总工会联系人:张华平,联系电话、传真:020-83871080。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 
2013年4月16日 

关于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防治职业病,幸福千万家。
二、宣传主要内容、对象和形式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及标准;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和义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4.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5.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
7.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8.典型案例分析。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对中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通报、媒体通气会、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印发科普读物、开办网站专题、群发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客等。
三、活动时间
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部门协调配合及宣传活动的具体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3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安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开展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开展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广泛宣传和使用推荐宣传用语(见附件1),积极向基层群众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科普知识。各地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2)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人:房元萍
电话:010-687920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 邱明月  
电话:010-842082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峰
电话:010-68591847
附件:1.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doc
 2.201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代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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