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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门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4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爱卫〔201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

  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相关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健康教育室,定期开展讲座、播放健康传播音像资料等;候诊室、住院部各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并做到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新闻媒体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开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车站、港口、机场、影剧院、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有健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编制了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公共厕所(含粪便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区内乱搭建、乱摆卖、乱拉挂、乱停放、乱张贴、乱扔吐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无违章饲养禽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立面定期维护、粉饰,户外广告、标牌等设置规范有序;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城区道路硬底化率≥98%,主次干道和内街巷路面平整;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旅游景点、公共场所,按规定设置果皮箱(废物箱),果皮箱洁净,完好率≥95%;城区下水道密闭畅通,管网覆盖率≥95%;各类地下沟渠设置防鼠、防蚊设施;城市美化、亮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五)城区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主要街道保洁时间≥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推行垃圾袋装化,普及率≥90%。
(六)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实行密闭管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数量充足、密闭、标志清晰,运输过程无垃圾飞扬、撒漏、拖挂和污水滴漏现象。
垃圾收集、转运站和公厕设置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垃圾收集、转运站布局选址合理,封闭式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颗粒物、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城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所有厕所均为水冲式厕所,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布局合理,高台摆卖,秩序良好,环境清洁。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配套完善,排水畅通;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日产日清;除“四害”措施落实;食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市场周围无占道经营及乱摆卖,车辆停放有序;公厕卫生符合要求;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全市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按要求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及时清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不污染周围环境,不影响市容;场内物料堆放整齐,环境清洁;宿舍、食堂、厕所卫生符合规定要求;除“四害”措施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垃圾余泥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待建工地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绿化管理好,树木、花草生长良好;主次干道有行道树,树形整齐,花基、草坪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市区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城市建成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无劣V类水体。
(四)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
(五)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珠三角地区≥70%,其他地区≥50%。
(八)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
五、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
(二)各类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有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空气质量、通风、用品用具消毒效果、泳池水质等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不使用无厂址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合格证等洗浴、美容、美发、消毒“三无”用品。从业人员操作规范,体检率和卫生知识培训率均≥98%,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
(三)饮用水源保护符合卫生要求,自来水厂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并制定了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定期监测,总合格率≥98%,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水质全分析监测方案,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直接与水接触的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管理。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暴发疫情。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并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近三年全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资料齐全。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管理、行业管理、监督监测、检查考核等工作任务落实。有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及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状况、执法监督、日常监测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等情况资料齐全。
(三)开展食品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药物残留检查检测,有效控制农产品滥用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滥用违禁药物。
(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齐全,从业人员体检率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均≥98%,个人卫生符合要求,患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率100%;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坚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退市处理等制度。生产经营场地、设施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不占道经营,不污染环境。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除“四害”措施落实。废弃物密封存放,日产日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五)认真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有食品安全信誉度A级单位,C级单位<50%;食具消毒抽检合格率≥85%。建筑工地食堂设独立烹调场所,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六)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死畜肉上市。
(七)禁止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固定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经批准的街头饮食食品摊群做到场所固定,上下水设施完好,餐具消毒及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市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以上医疗机构疫情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三)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包括非常驻人口)≥95%。
(四)采供血管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八、病媒生物防制
(一)认真执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要求,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防制效果显著。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人员、经费落实。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标准》的2倍;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
(三)病媒生物防制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按规定坚持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九、窗口单位卫生
窗口单位包括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公园、旅游景点。
(一)有健全的爱国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管理人员,内外环境清洁,绿化美化。
(二)公厕达二类以上标准,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套完善,果皮箱数量足够,卫生状况良好。
(三)公共饮水贮存器清洁,加盖加锁。
十、单位和居民区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率≥98%,路面平整,下水道密闭、系统完善、排水畅通。
(三)单位、居民区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除“四害”措施落实。单位公厕、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居民区基本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乱堆放、乱拉挂、乱丢垃圾现象。居民家庭整洁,楼梯定期清洗、无污垢、无杂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市容环境卫生纳入城区统一管理,有卫生管理制度,清扫保洁落实,垃圾日产日清。
(二)道路硬底化率、下水道覆盖率均≥90%。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三)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的整治,无垃圾余泥堆积,鼠害及蚊、蝇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四)“六乱”现象得到有效整治。无违规饲养禽畜。



附件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镇委、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有创建卫生镇(县城)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镇政府领导任爱卫会主任,委员部门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创建目标明确,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做到部门协调、群众参与。
(三)镇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村(居)委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建立固定的爱国卫生活动月和活动日制度,文件资料健全,建档规范。
(四)健全群众监督机制,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问卷调查100人次以上的当地居民和过往旅客,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一)建立在镇(县)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参与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工作做到有计划和总结,资料收集、归档留存规范。村(居委)、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及厂矿企业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基本健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健康教育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医疗卫生单位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并向所辖村(居)委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和指导。医院能运用健康教育处方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临床健康教育,院内各病区有固定健康教育专栏。
(四)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烟草危害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主要街道、窗口单位、广场等大型公众场所和各村(居)委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和卫生警句。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六)当地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知识的传播,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对创建卫生镇(县城)进行积极的舆论引导。
(七)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各类室内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并禁止吸烟,镇区(县城)范围内无烟草广告。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地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经费落实、队伍配套。
(二)有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农村自来水、卫生户厕、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实施。
(三)镇容环境整洁美观,无乱丢乱堆垃圾、乱搭建、乱张贴、乱摆卖、乱吊挂、乱停放、乱吐乱扔等现象,无违规饲养牲畜和放养家禽。镇区(县城)河道及各类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镇区(县城)推行垃圾袋装化,垃圾日产日清。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清扫、保洁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和重点路段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
(五)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完备,布局选址合理,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实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封闭管理,有给排水设施,飘尘、噪音、臭气、排水指标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六)镇区(县城)所辖范围路面硬底化率≥90%,路面完好、平整。镇区(县城)绿化覆盖率≥2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4平方米。下水道密闭通畅,管网覆盖率≥90%。镇区内主干道及公众场所按规定要求配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
(七)镇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85%。镇区(县城)公厕规划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均为水冲式厕所,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二类标准以上(含二类)≥80%。公厕管理符合卫生标准。
(八)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场地秩序井然,无垃圾堆积,排水通畅,无蚊、蝇孳生地,施工人员生活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闲置地及待建地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或乱搭乱建现象。
(九)农贸市场划行归市,布局合理,秩序井然,环境保持清洁。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垃圾收运、“四害”防制等各项设施完善。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无销售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无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无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无违禁销售野生动物。
四、环境保护
(一)有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设立专(兼)职环保人员。
(二)镇区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三)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禽畜养殖禁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四)建成区全面实施禁鸣喇叭的交通管理规定,并设有相应的交通标志。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5%;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六)有条件的镇(县城)要建有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暂无条件的要有专业规划,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共建的要有完善的收集管网。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五、病媒生物控制
(一)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综合防制”的原则,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技术措施合理。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及经费落实,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社会化服务。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巩固措施落实,灭效巩固;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标准》的2倍;防鼠、防蝇设施达到《标准》的要求。定期监测“四害”密度,资料齐全可靠。
(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控制药物。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
(一)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资料齐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完善,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要求。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五)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国家要求配足配齐学校卫生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疫情报告制度健全,镇(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3%。
(三)镇(县城)医疗机构设有相对独立的肠道和发热门诊,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工作程序规范,传染病隔离消毒落实,近三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规定要求(包括流动人口)。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八、单位、居民区和镇辖村卫生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爱国卫生活动月(日)制度,定期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大清洁行动,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先进户”检查评比活动。
(二)单位和居民区道路硬底化,路面平整,下水道排水畅通。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卫生死角,垃圾日产日清,病媒生物控制措施落实。
(三)镇辖村整洁干净,道路硬底化、改水改厕、垃圾收集等基本实现或已规划与镇同步,有省卫生村,30%以上的村成为市级以上卫生村。


 
附件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


一、有编制村庄规划,功能分区合理;重视爱国卫生工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分管的干部,卫生管理网络健全。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卫生日及各类清洁行动。有按要求配备的环卫专(兼)职人员。
二、村容村貌整洁,道路硬底化率≥90%。待建地、老村区得到有效的管理,农具及杂物放置整齐有序,屋前屋后无杂物乱堆放。
三、村庄垃圾定点或上门收集,定时清运,无暴露垃圾,保持环境整洁。村庄内有数量足够的密闭式垃圾屋,没有使用开放式垃圾池。有条件的村庄可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站。
四、泄洪、灌溉渠三面硬底通畅,排水、排污管道密闭无破损,无污水溢流,无阻塞。进出水口防鼠、防蟑、防蚊、防臭设施落实。
五、有设置宣传栏、健康咨询、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栏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4次,学生和村民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7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5%和70%以上。
六、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80%,公厕符合无害化卫生要求。
七、村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工作落实。
八、病媒生物控制措施落实,村内及其周边基本无蚊蝇孳生地,“四害”密度较低。
九、村级农贸市场划行归市、高台摆卖,地面硬底化,给排水设施完善,有专人清洁,无垃圾污水积存。禽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
十、家居卫生整洁,家禽圈养,人畜分离。人畜粪便均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周边不孳生“四害”。广泛开展卫生先进评比活动。

 
附件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申报考核工作,在修订2006年省爱卫会制订的《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省内的地级、县级市均可申报省卫生城市;省内所有县城均可申报省卫生县城;省内所有建制镇、乡均可申报省卫生镇;省内所有行政村、30户以上的自然村均可申报省卫生村。
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由镇改制为街道的,可参照卫生镇标准申报省级卫生镇;由村改制为居委会、社区的,可参照卫生村标准申报省卫生村。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卫生镇(县城)、村的,必须是市级卫生镇(县城)、村。
(二)灭鼠等两项工作达到《广东省除“四害”标准》要求。
三、评审程序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的评审程序是申报、调研、考核、公示与命名;省卫生村的评审程序由市级考核和省级抽查复核两部分组成,由省爱卫会统一命名。
(一)申报
申报市、镇(县城)、村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自查,各项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的要求,方能提出申报。申报需提交相应申报书,材料齐全。
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9月。省卫生村的命名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
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申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镇(县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二)调研
对通过材料初审的城市、镇(县城)3个月内组织调研。调研分为暗访和明查两个环节,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申报城市、镇(县城)根据调研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三)考核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调研整改情况,对具备考核条件的城市、镇(县城),确定考核时间,组织由卫生创建技术评估专家组成的考核鉴定组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采用听取汇报、观看录像、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群众访谈、民意测验、综合评议等方式,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并通报考核结果。
省卫生村的考核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实施,省爱卫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省卫生村随机抽查复核,给予确认。抽查复核以市为单位,按申报数量每个县(区)抽查2-4个村,如抽查总数超过三分之一未能通过复核的,则该市申报村全部视为不合格,缓期半年后重新复核。
(四)公示与命名
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镇(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广东省爱国卫生网站上公示一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镇(县城),由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核实后报省爱卫会,必要时省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标准的申报城市、镇(县城)上报省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通过省爱卫会办公室复核确认的省卫生村,将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分两个批次上报省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获得省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县城)、省卫生村称号的,应继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级爱卫会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每满三年复审一次。所在地级以上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自查,6月底前将复审申请、自查报告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级复审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标准的予以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消荣誉称号。未提交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
省卫生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爱卫会负责。省爱卫会将开展不定期暗访抽查,对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消荣誉称号。对暗访抽查数量超过一半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停止申报省卫生村资格1年。
省爱卫会将对每年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省卫生村复审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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