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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来源:常德市卫生局 更新:2013/7/25 字体:

2009-8-27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有关医学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卫科教发[2002]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升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的就医质量和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招生对象

   乡镇卫生院、血防站从事临床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两年以上,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医学教育经历、未取得全日制医药卫生类专业学历和执业资格,身体健康的在编在岗临床专业人员。

  二、专业、学制及培养目标

   专业名称:农村医学。

   学    制:二年。

   培养目标:通过二年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技能培训,能从事农村常见病防治、卫生保健、疾病控制和健康教育咨询等工作。

  三、学习方式

   委托有医学教育办学资质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办班,采用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方式。

  四、培养计划和方向

   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共举办三届,2009年首批培养1000人,余下人员分别安排在2010年和2011年进行培养。通过三届中专学历教育,使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符合招生条件而不愿意参加学习或中专学历教育结束后未能获取普通中专毕业证书以及未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须转岗分流,不得继续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

  五、学籍和证书

   (一)学籍注册及管理。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名人员,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证书颁发。凡取得学籍的学员,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且各门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全国医药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执业注册地点定为原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六、招生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市(州)、县(市、区)卫生局逐个摸清所辖卫生院和血防站符合招生条件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组织所有招生对象填写《湖南省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征求意见书》(附件1),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地需求计划,并于9月15日前由市(州)卫生局负责将《湖南省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2009年招生需求计划(样表)》(见附件2)报省卫生厅。

   (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需求计划于9月25日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初选2009年招生培养对象,组织培养对象填写《湖南省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农村医学专业报名登记表(样表)》(见附件3),签订《湖南省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协议书(样本)》(见附件4)。市(州)卫生局于10月10日前将《湖南省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初选培养对象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四)承办学校(2009年办班学校名单见附件6)组织初选培养对象入学考试和体格检查,按招生计划和条件录取学生,于10月20日以前下达《入学通知书》,并将正式录取的学生花名册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备案。

  (五)入学时间全省统一定为10月31日。

  七、学费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收费结构 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收费秩序的通知》(湘价教[2009]5号)规定执行。为减轻农村卫生人员负担,农村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学费实行减免政策,省卫生厅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学生教材、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八、组织与管理

   成立“湖南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卫生厅。各市(州)、县卫生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具体工作。成立“湖南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专家委员会”( 另行发文),下设专家办公室,挂靠湖南省医学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咨询督导,具体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组织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农村在岗卫生人员中专学历教育是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意义重大,各市(州)、县(市)卫生局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一位招生对象。今年的招生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纪律,扎实细致按进度要求(附件7)抓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及时反馈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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