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卫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西湖管理区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教科文卫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贺家山原种场卫生科,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局决定成立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见附件2),并建立常德市卫生应急专家数据库。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指导作用,并制定了《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特此通知。
附件:1. 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2. 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陈能志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副主任委员:彭进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刘志军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医师
刘建国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秘 书 长:赵绪兰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副主任护师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劲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骨科)
王强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骨外科)
吕建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消化内科)
刘开英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护师(护理)
华伟湘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预防医学)
刘强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普腹外科)
肖庭华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任医师(预防医学)
吴吉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胸外科)
陈绍军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医师(骨科)
张宏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医师(脊柱外科)
余任秀常德市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妇科)
张国清常德市职防所主任医师(职业卫生)
李奉君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儿科)
张菲常德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妇产科)
李玉明常德市康复医院副主任医师(心理卫生)
杨泽刚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呼吸内科)
杨模国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医师(心血管内科)
钟云龙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主任医师(外 科)
贾若飞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神经外科)
莫文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感染科)
唐红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儿科)
郭志忠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预防医学)
聂俊雄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预防医学)
顾艳英常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感染科)
黄绍华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重症医学)
谢朝梅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检验师
谢银兰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消化内科)
彭 妍常德市康复医院副主任医师(心理卫生)
雷光锋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护理)
戴俊常德市职防所副主任医师(职业卫生)
附件2:
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
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成立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建立常德市卫生应急专家数据库。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策咨询、参谋、指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组建和管理。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统一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出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调整、变更的意见,受理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的原则,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积极参与我市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讨论制定及完善,为应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委员会组建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市内从事公共卫生、临床救治、卫生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职称,也可以酌情吸收部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省、全市范围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热爱卫生应急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五)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委员聘任程序
(一)采取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和专家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
(二)候选委员填写《常德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候选委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
(三)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组织遴选工作,拟定委员名单,报市卫生局专题会议审定;
(四)市卫生局审核批复后颁发证书。
第八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连续2次无特殊原因又未经请假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因客观情况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一)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二)对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制修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卫生应急处置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五)对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六)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委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委员日常管理;
(二)负责委员调整的推荐、审查工作;
(三)负责委员信息的变更报告;
(四)积极支持委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五)保障委员会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二)向市卫生局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市卫生局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预案编制、培训、演练方案制定等任务;
(四)在承担委员会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资料信息,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对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负责专家的派遣、调用。派遣、调用时,原则上先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专家。情况紧急时,也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告知单位。
第十五条 委员由市卫生局聘任,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期间,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请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对专家咨询委员会予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年度例会、有关专题会议和现场指导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年终向市卫生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情况,征求意见,研究审议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
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需要,市卫生局可随时召集相关委员紧急会商,研讨相关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决定采用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必要时可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持同一意见的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