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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关于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洛阳卫生网 更新:2013/7/26 字体:

  洛卫监〔2007〕45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卫发监发〔2000〕第11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规定,经省卫生厅认定,目前我市有8个单位被认定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4个单位被认定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质,1个单位被认定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一、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4)15号 
  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6〕83号 
  伊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5)07号 
  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健字(2004)14号 
  栾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洛阳石化医院        豫卫监〔2004〕46号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豫卫监〔2004〕165号 
  洛阳东方医院        豫卫监〔2005〕101号 

二、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质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技字(2004)13号 
  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技字(2004)12号 
  伊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监〔2007〕23号 

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豫卫职诊字(2004)12号 
  

   希望获得认定的机构继续加强自身管理和质量控制。未获得认定的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认真进行自查,自查达标后请按规定及时申请认定。此前以防疫站名称取得资质的单位,要及时申请变更,变更后再予以公布。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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