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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办〔2011〕11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文卫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媒体对我市恒温游泳场所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卫生状况欠佳等问题进行了报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冬季室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现就开展全市室内恒温游泳场所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辖区恒温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认真查找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对辖区内室内恒温游泳场所的卫生巡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我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管水平。
二、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要求,对辖区内恒温游泳场所开展拉网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游泳池水循环净化水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池水余氯监测设施、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和淋浴等基本卫生设施的配置、游泳场所设备及用品的消毒制度是否落实等。
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游泳场所要进行追踪复查,加强卫生技术指导,督促游泳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马虎应对,整改不到位的游泳场所要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各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应建立详尽的辖区游泳场所监管档案,在前期已开展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游泳场所的量化分级管理,保证辖区游泳场所量化分级全覆盖;积极探索建立游泳场所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游泳场所卫生状况良好。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四、各区卫生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游泳场所负责人的宣传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卫生意识和自律意识。要督促各室内恒温游泳场所按相关法规和卫生标准严格内部管理:确保游泳设施和用具达到相关卫生要求,并定时通风换气,保证游泳场内空气清新;坚持消毒和池水游离余氯自检制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做到记录准确完整。
五、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联合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1月份对辖区内室内恒温游泳场所开展一次水质采样检测。对水质抽检不合格的游泳场所,应及时告知抽检结果,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次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见附件)应于2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法监处(电话:82770128,82770129;邮箱:whswsjfjc@163。com),届时市卫生局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附件:2011年游泳场所水质抽检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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