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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饮用水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3/7/26 字体:

武卫计〔2013〕7号

各区卫生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东湖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局、东湖风景区经济发展局、武汉化工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2013年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218号)和湖北省卫生厅《2013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鄂卫通〔2013〕165号)要求,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2013年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并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卫计委法监处。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总负责人,统筹组织协调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明确任务,强化职责,协调配合,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监测数据。请各监测点填写《2013年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名单》(见附件1),并于5月14日前报市卫计委法监处备案。

联 系 人:田鲡敏  电话:85697930 传真:85697931

邮    箱:whswsjfjc@163。com

 

 

2013年5月8日

2013年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

一、目的

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按照2013年国家和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中心城区以及黄陂、江夏和新洲区被确定为2013年国家和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点。2013年纳入国家和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点187个,纳入市级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点616 个(具体监测点信息见附件2)。

国家和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点:市政出厂水9个,市政末梢水40个,市政二次供水12个;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4个,末梢水4个;3个新城区,区级出厂水3个,区级末梢水30个,二次供水30个,乡镇出厂水24个,乡镇末梢水24个,分散式供水6个,学校自建供水9个。

纳入2013年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的地区,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监测频率和指标。

1.监测要求。

城市饮用水监测每年丰水期做1次全分析检测、枯水期做1次常规指标检测;农村饮用水监测每年做2次常规指标检测,丰水期、枯水期各1次(监测水样类型、监测点设置及监测指标具体执行内容与要求详见附件3)。

2.监测工作任务及监测点设置要求。

(1)市政水源水监测:覆盖率100%,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水源水监测点。

(2)城市出厂水监测:覆盖率100%,市政出厂水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区级出厂水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每个市政水厂、区级、乡镇和自备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3)管网末梢水监测:

①市政末梢水监测:中心城区设置40个国家末梢水监测点,应分别设在水厂出水口、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由市疾控中心负责监测,设置30个市级末梢水监测点,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新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至少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江岸、硚口、汉阳、武昌、江汉、洪山6个区各设立5个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点,应分布在区域内的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

②区级末梢水监测点

新城区每个区至少设置10个区级末梢水监测点,且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每个区级水厂至少对应2个区级末梢水监测点;②区政府所在地城镇有10个末梢水监测点;③至少有1个学校末梢水监测点。

③乡镇末梢水监测点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4个区管辖范围内每个乡镇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④自备末梢水

每个自备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

(4)城市二次供水监测:中心城区(青山区除外)每个区设置2个国家二次供水监测点和80个市级二次供水监测点,每个区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新洲、黄陂、江夏区各设10个国家监测点,每个区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

(5)城市自建供水监测:出厂水覆盖率100%,每个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

(6)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出厂水覆盖率100%,每个水厂至少设置2个末梢水监测点,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

(7)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监测:新洲、江夏和黄陂区每个区至少设置5个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不足5个的,全部纳入,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

(8)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新洲、黄陂、江夏3个区依据各辖区地形和居民分散式供水使用情况,选择管网没有覆盖的行政村设置5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尽量兼顾偏远山区、丘陵地区,由各辖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

(二)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当为家庭储水器内。

(三)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卫生监督工作要求

卫生监督机构对纳入饮用水卫生监测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市政集中式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并完成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

五、开展水质检测能力监测

对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纳入监测网络的各级疾控机构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各开展1次水质检测能力调查。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问题事件应当及时填报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附件4),报告市卫计委和省卫生厅。

(二)各类监测点基本信息(城市市政集中式供水、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每季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结果以及水质检测能力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区确定监测点后登记基本信息(附件5、附件6)。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3个月末填报(附件7),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附件8)于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填报,报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互联网直报,于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填报。

(四)各区应当及时分析本辖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五)各区疾控中心水质监测结果须严格按照市疾控中心要求格式填写上报,集中式供水出厂水和末梢水必须注明水厂名称和级别。各中心城区疾控中心于每月25日前,向市疾控中心报市政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电子版),各区疾控中心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疾控中心上报上个季度水质监测报表及简报。各区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结果汇总应注意数据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如集中式供水的管网末梢水与出厂水监测结果相矛盾或相关指标(如浑浊度、微生物、游离余氯、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等)结果不符合逻辑关系时,应及时复查,确保监测结果质量。

七、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全市督导检查与考核。

(二)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工作,并协助各区的水质全分析中非常规指标的检测工作。各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市卫生监督所和各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现场快速检测。

(四)网络填报。

1.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水质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监测结果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2.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的,由各级疾控机构负责网络填报,各级监督机构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3.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和水质消毒剂余量、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的现场快速检测,并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内“监督管理”栏进行互联网直报。

八、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期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

(二)市卫生监督所应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市级监测网点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对各中心城区和新城区的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的费用,依照市、区分级负责和适当给予补助的原则落实。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区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经费,以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督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卫计委将于7月和12月对各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2013年度法制监督工作考核,实行全市通报。

 

附件请点击这里下载

附件:1.2013年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负责人、责任人名单

2.武汉市饮用水水质监测点设置基本信息

3.监测指标和频率

4.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登记表

5.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6.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7.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8.饮用水水质检验能力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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