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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增补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威海市卫生局 更新:2013/8/5 字体:

 

威卫医〔2011〕4号

  

各市区卫生局、医改办,高技区、经技区、工业新区社会事业局、医改办:

自2010年3月15日以来,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各项工作开展平稳,药品价格明显下降,门急诊和住院人次明显上升,广大群众初步享受到制度实施带来的实惠,有效的缓解了“看病贵”。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我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1年1月1日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使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平稳过渡,根据省厅《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0]4号)的有关要求;按照“限定过渡时间、限定品种数量、限定零差率销售、限定使用条件”的原则;经各地申报,组织专家讨论,现将威海市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在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内增补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扩大实施的基层医疗机构将库存非基本药物数量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于7月31日前全部销售完。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过渡期限从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可以配备使用一定数量的非基本药物(镇卫生院不超过60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增补非基本药物的销售额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并在过渡期内逐步降低。对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方案的有关要求,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合理用药水平,改变用药习惯,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增补非基本药物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的非基本药物于2011年7月31日前全部使用。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仍按照威卫医[2010]46号文件执行。

三、在省集中采购前,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仍按原途径采购配送。各地要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合理降低药品价格的采购方式,切实合理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包括网络接入、硬件设备和应用软件配置),满足网上采购交易和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安全对接的条件。

四、增补非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各基层医疗机构对增补非基本药物要单独建账并实行严格的进出库管理,设立专门的货架单独摆放,并向群众说明其报销比例低于基本药物或不属于报销范围。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抓紧按照国家、山东省和威海市关于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要求,立足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监督检查,对出现不遵守配备使用规定、超品种或超比例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以及加价销售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我局将择期对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荣成市社区服务机构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2、乳山市镇卫生院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3、乳山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4、环翠区镇卫生院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5、经技区镇卫生院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6、工业新区镇卫生院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7、威海市市区社区服务机构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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