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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培训医疗机构现场执法案例汇总评析
来源:富民县公共卫生网 更新:2013/8/5 字体:

案件一:昆明南方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及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袋成装案。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7日市卫生执法监督局汇同区县卫生执法监督局对昆明南方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陈玉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独立从事B超诊疗工作并出具B超诊断报告;江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

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3、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袋(门诊治疗室、B超室、口腔科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及手套等医疗废物使用普通的黄色、黑色塑料袋盛装)。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2、彩超报告单;

3、病号档案、输液单、注射通知单;

4、门诊日志、门诊收费收据;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聘用证明(法人出的具对该院行政院长的聘用、医院出具的对两名非卫人员的聘书或聘用证明)

7、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经合议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及医疗未使用专用包装袋成装的案件。该案程序清晰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恰当。但在本案中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在案件查处中与机构的良好沟通,对案件的顺利查处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询问技巧对证据的采集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对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对江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应注意调查其独立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是属于医疗机构的安排还是江雪自己擅自进行的个人行为。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质的的人员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但若是江雪违反规定,自己擅自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本案中,机构已出具聘用证明,故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无可非意。在做类似案件时应注意区分。

(四)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在本案中该院擅自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既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又可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违法构成情形,通常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业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因此本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处罚。同时应注意不能既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又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否则构成一事二罚。

(五)医疗废物未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查处

对于此类违法实事的固有定,证据除非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但现场照片通常只能回来后打印出来,不能让被检查机构的当场认可。一但事后,被检查机构不认可,是没有更充分理由的。若能当场打印出具照片、请被机构陪同人员签字认可就更为有利了。

(六)行政处罚案件针对的是法人单位的时候,按照要求,所有涉及签字的地方,都要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认定。由法人组织中的代理人员签字时,代理人员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注明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和委托权限等信息,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以确定文书签收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避免由此而产生纠纷。

案件二:昆明妇女儿童保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废物未使用专用包装袋成装案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7日市卫生执法监督局汇同区县卫生执法监督局对昆明妇女儿童保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妇女保健科医师陈丽芬《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独立出具超声诊断报告。

(二)医疗废物使用普通白色塑料袋盛装;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照片;

  4、超声诊断报告;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人员资质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未使用专用包装袋成装的案件。该案程序清晰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适当。

在本中应当注意的是陈丽芬能否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进行处理分析如下:

陈丽芬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对医院来说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对于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这里有两个概念必须注意:

一是“使用卫生技术人员”,明确强调了该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卫生技术人员。

二是“按照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这里的“按照”实际上就是“可视为”、“可视作”的意思,即本身是卫生技术人员在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时,可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可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适用的前置条件就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如果不是“卫生技术人员”就不能适用该法律规范,也就不能“按照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了。

陈丽芬属妇产科执业医师,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可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但不是“非医师”,因此不能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处理。

案件三:昆明华丰医院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案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17日市卫生执法监督局汇同区县卫生执法监督局对昆明南方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在生活垃圾桶内。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3、照片;4、聘用证明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

二、案例评析

该案程序清晰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的案件。唯一有点不足的是在开具的监督意见书中未写整改的期限。按照《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监督意见书应写明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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