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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管理的通知(2007.8.7)
来源:包头市卫生局 更新:2013/8/7 字体:
包卫办发〔2007〕65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几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条件和执法手段得到一定改善,执法车辆得到一定补充,对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树立卫生监督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卫生部曾于2005年先后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21号),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近期我局接到反映,部分地方存在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不规范、挪作他用的情况。前不久卫生部通报了中央财政项目配备给宁夏永宁县卫生监督所的执法车辆被该县领导强行挪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相关人员受到当地纪委严肃处理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禁将执法车辆挪作他用(卫生局借用、领导专用)或公车私用,确保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用于监督执法工作第一线。严禁擅自更改或拆卸执法车辆颜色、卫生监督标志和设备,已经更改或拆卸的要限期恢复原貌。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的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我局。
三、我局将适时对各地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向全市通报。
四、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未用于监督执法工作第一线的,我局将不再核拨卫生监督专项资金,并报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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