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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通知陕卫监发〔2013〕225号
来源:陕西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管各放射诊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减少辐射危害,落实放射诊疗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过程中,加强对受检者防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放射诊疗过程中对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放射防护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落实。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定期对临床医生申请的X线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X线检查阳性率低于80%的医生应提出警告,责令其正确把握X线检查的适应症;放射科医生应对临床医生提出的X线检查进行分析,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照射。医院应将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防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强化医疗机构是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二、认真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放射诊疗范围

(一)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临床医生在申请放射检查前,应按GB16348-2010附录A的要求和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化验结果,综合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受检者已有的诊断信息,优先选用非X线的检查方法。对育龄妇女、哺乳期妇女、孕妇、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等特殊人群,更应慎重判断射线检查的必要性,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进行X射线检查。

在健康体检工作中,应使用CR或DR等相对照射剂量低的检查方法,不得使用荧光屏直接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检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和儿童的健康体检中,禁止将PET、PET/CT、SPECT和SPECT/CT用于健康体检。

(二)要认真履行辐射危害告知义务。为提高公众对放射检查潜在风险的认知水平,减少辐射致癌、致畸等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照射前,应事先向受检者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对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实施X线检查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检者(或法定监护人)放射检查的目的和风险,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实施X线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为了经济利益,鼓动受检者接受所谓的高科技检查。

(三)加强防护管理,减少辐射危害。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放射诊疗设备性能进行检测,保证在诊疗过程中能够获得满意的诊断信息的同时,使受检者所受照射减少至最低限度。对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检查前,应首先问明是否怀孕并了解月经情况,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10天内进行;严格控制对孕妇的医疗照射,特别是在妊娠8-15周时,非急需不应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的医疗照射。对确有必要进行X线检查的受检者,在诊疗过程中尽可能使用最小的照射野,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如性腺、乳腺、甲状腺和眼晶体等)采取专门的屏蔽措施。除受检者本人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陪护时,应对陪护人员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加强自身管理,合理配置放射防护设备及用品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开展放射诊疗的各机房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X射线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帽、防护围脖和各种规格的防护方巾;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6-2006),用于成人的防护用品铅当量不得小于0.25mmPb,用于儿童的防护用品铅当量不得小于0.5mmPb,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不得小于1.0mmPb;使用中的个人防护用品每年至少自行检查2次,防止因老化、断裂或损伤而降低防护质量;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6年。供儿童检查的机房内,应配备供不同检查类型、不同儿童年龄使用的固定体位的辅助设备,避免X线诊断过程中因儿童体位变化造成重复照射。

四、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和谐的诊疗环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规范放射诊疗行为,要将规范放射防护工作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考核中。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努力使我省放射诊疗状况有一个根本性改观,为广大患者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陕西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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