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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自治区卫生厅2009年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对盟市卫生局目标考核要求,同时结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2009年法制工作要求,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决定于2009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全区12个盟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议对象

各盟市卫生局及所属卫生监督机构。

二、考核评议内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的考评内容进行考评。

三、考核评议方法

听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同时与平时专项检查和已收到报送资料情况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其他事宜

1.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自治区卫生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一并印发给你们。

2.请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做好考评的准备工作,保障考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 系 人:曹铁军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结合我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和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体系,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法制与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评议与年度综合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综合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单项考评。

日常考核评议成绩按40%,年度综合考核评议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总成绩。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行政许可;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质量;

受理举报投诉处理;

卫生监督稽查。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量化指标体系》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制定对盟市的年度考核评议标准。

考核评议主要采取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检查、业务测试、问卷调查等方法,结合平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自治区卫生厅也可组织各盟市间的互相考核评议。

第六条 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四档:

优秀:考核评议得分大于等于900分;

良好:考核评议得分大于等于800分,少于900分;

达标:考核评议得分大于等于600分,少于800分;

不达标:考核评议得分少于60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和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日常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并报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区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宏智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胡润召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

成 员: 晔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副处长

  徐玉平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副处长

  贾 敏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

  王齐田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特 孟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赵大力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曹铁军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主任:胡润召

成员:姜晔、徐玉平、禧恩、曹铁军、路小春、丛日辉、陈志林、郭天金、韩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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