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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更新:2013/8/9 字体:

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精神,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财政补助,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前是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的11个项目内容,若以后国家增加项目内容,各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增加考核内容。

第三条  各级卫生部门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内容,结合上年度任务完成的实际,逐级、逐单位核定年度任务,实行量化管理,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五条  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打包提供、打包考核管理。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内的各项目整体考核、整体评价,应组织疾控、妇幼、监督等机构联合考核。

第六条  坚持三级考核,分层属地管理。建立自治区考核盟市,盟市考核旗县,旗县考核基层卫生单位的三级考核制度。自治区和盟市侧重结果指标的管理,把握整体工作进度,实行结果管理。旗县侧重过程指标的落实,实行过程管理。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工作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第九条  坚持经费补助、考核结果和改进服务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卫生部门在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和盟市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落实,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旗县(市、区)卫生部门重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逐项考核,确保服务项目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突出社会效果。主要是城乡居民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建立旗县(市、区)全面考核、盟市检查复核、自治区抽查的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考评体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或农村牧区居民。

第十六条  自治区每年抽查考核一次,盟市每年综合考核督查两次,旗县全面考核指导三次。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2月底为截止期。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每年6月、9月、12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考核。

第十八条  盟市每年7月、12月对辖区每个旗县(市、区)并抽取一定比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12月30日前完成全年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0日前,各盟市卫生局、财政局将上一年盟本市考核评估报告、辖区旗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汇总表(附件2)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附件3)报区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对盟市本级及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旗县(市、区)进行督导考核。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项目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地财政、卫生部门核拨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和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任免,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各旗县(市、区)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差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达到80分及以上的盟市,其所属旗县(市、区),全额核拨自治区本级下一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对得分80分以下的盟市,其所属旗县(市、区),按考评得分比(考评得分/80)核拨补助资金,结余资金用于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评得分前三名盟市的经济不发达旗县(市、区)。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应按照以下要求核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考核系数×该旗县人均补助标准×该机构服务常住人口数。考核系数计算方法:机构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考核系数为1;若考核得分为80分以下的,考核系数=考核得分/80。旗县(市、区)人均补助标准=该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盟市考核后获得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该旗县(市、区)辖区内常住人口.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按照各旗县(市、区)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每年3月底前预拨中央和本级的补助资金,盟市、旗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配套资金数量,于4月底前将配套资金拨入旗县(市、区)财政,、旗县(市、区)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配套资金数量,于5月底前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自治区根据对上年度盟市的考核结果,奖优罚劣,下拨本级配套基金;盟市根据对上年度旗县(市、区)的考核情况,也实行奖惩制度,下拨本级配套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和服务人口数,每年5月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70%,预拨到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末,根据全年的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全额拨付补助资金,未完成任务的要扣回相应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工作好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只能由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使用。各级疾控、监督、妇幼、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能使用补助经费,其指导、培训和考核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核定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年度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的任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核定。按照核定的任务,用于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九条  依据核定的任务拨付和使用资金,在资金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时,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年初核定的任务,严格把关,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年度核定的任务。

第三十条  资金的使用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相结合,作为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实行绩效工资制,执行新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城乡居民收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在考核工作中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扣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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