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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济南市卫生局 更新:2013/8/12 字体: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27号)、《关于开展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3〕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精心安排部署。这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工作实效。要结合我省印发的饮用水监督监测、放射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治理整顿等工作方案,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完成各项任务。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力争做到相关的监督底数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得到依法查处。

  二、突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本地区医疗废物处置、放射诊疗防护、医疗广告、饮用水安全、餐饮具集中消毒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重大案件、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通报信息。

  三、强化宣传,营造舆论监督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各地要将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要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法律法规的落实,逐步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格于11月3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联 系 人:逄林  李炎

  联系电话:0531-67876289  0531-85599935

  电子邮箱:sdwsspc@163。com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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