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141号)要求,为提高行政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由原来市局受理大厅下放至各区县卫生局全程办理,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护士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提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提交相关材料。2008年换新证的护士将于8月份以后(最早一批是8月底)办理5年一次的延续注册,相关材料及文件见通知附件。
二、有《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单位,需要提前录入本单位执业护士的信息和填写《护士延续、变更注册批量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相关材料,由执业机构统一办理。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好本单位护士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各项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切实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