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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0年度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公告
来源:临海卫生 更新:2014/3/7 字体:

浙卫发〔2010〕14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评审的文件依据请参阅我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和《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
  二、评审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详见附件1),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其中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四、评审对象每人缴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五、卫技高级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六、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评审材料(详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整理等工作,并于2010年8月10日前上报我厅人事处,其中副高级评审权单位报送评审人员名册。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厅不予受理。
  七、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我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规定,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0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www.med126.com/rencai/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www.med126.com/pharm/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
  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2.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序号

申 报 专 业

要求具备

执业资格

备  注

1

全科医学

临床

2

内科学

临床

3

心血管内科学

临床

4

呼吸内科学

临床

5

消化内科学

临床

6

肾内科学

临床

7

神经内科学

临床

8

内分泌学

临床

9

血液病学

临床

10

传染病学

临床

11

急诊医学

临床

12

普通外科学

临床

13

骨外科学

临床

14

胸心外科学

临床

15

神经外科学

临床

16

泌尿外科学

临床

17

小儿外科学

临床

18

烧伤外科学

临床

19

整形外科学

临床

20

康复医学

临床

21

妇产科学

临床

22

计划生育

临床

限评审正高

23

儿科学

临床

24

眼科学

临床

25

耳鼻咽喉科学

临床

26

皮肤与性病学

临床

27

精神病学

临床

28

肿瘤内科学

临床

29

肿瘤外科学

临床

30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临床

31

放射医学

临床

32

超声医学

临床

33

核医学

临床

34

麻醉学

临床

35

病理学

临床

36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临床

3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临床

3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临床

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临床

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临床

41

口腔医学

口腔

42

口腔内科学

口腔

43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

44

口腔修复学

口腔

45

口腔正畸学

口腔

46

职业卫生

公卫

47

环境卫生

公卫

48

营养与食品卫生

公卫

49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公卫

50

放射卫生

公卫

51

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52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公卫

53

地方病控制

公卫

54

寄生虫病控制

公卫

55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公卫

56

卫生毒理

公卫

57

妇女保健

临床、公卫

58

儿童保健

临床、公卫

59

护理学

护士

60

内科护理

护士

61

外科护理

护士

62

妇产科护理

护士

63

儿科护理

护士

64

医院药学

65

药物分析

限评审正高

66

临床营养

6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6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6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7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7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72

心电图技术

限评审副高

73

脑电图技术

限评审副高

74

病理学技术

75

放射医学技术

76

超声医学技术

77

核医学技术

78

康复医学技术

79

口腔医学技术

80

理化检验技术

 

81

微生物检验技术

 

82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中医

83

中医内科学

中医

84

中医妇科学

中医

85

中医儿科学

中医

86

中医肿瘤学

中医

87

中医外科学

中医

88

中医眼科学

中医

89

中医耳鼻喉科学

中医

90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中医

91

中医骨伤学

中医

92

中医推拿学

中医

93

中医针灸学

中医

94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中医

95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中医

96

中药学

附件2

上 报 材 料 目 录 和 要 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系统产生的上报数据盘1个。
  (三)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
  (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
  (五)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六)申报综合组人员名单表1份。
    二、装入个人材料袋的材料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4.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书复印件1份。
  6.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7.外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外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1份。
  8.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9.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份。
  10.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1份。
  11.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12.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13.晋升前下农村(社区)情况证明1份。
  14.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二)论著、论文代表作:
  论著、论文代表作(申报正高限提供8篇,申报副高限提供5篇)原件1份。请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单本厚度超过200页的,可以不装订)。
  (三)其他论著、论文:
  代表作以外的其他论著、论文的复印件1份。请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
  (四)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15份(A3纸),必须由申报管理系统生成。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三、上报材料的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职称、聘任、执业等资格证书,必须复印全部内容。
  (二)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提供的论文、论著,必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或SCI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
  (四)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在材料袋显著部位标:地级市名称、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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