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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通知
来源:永康卫生人才网 更新:2014/12/19 字体:

应国佐(身份证号:330722195208150012):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本局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永康市卫生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永卫催[2014]第8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自动缴纳罚没款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帐户: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地址:丽州中路63号。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www.med126.com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联系地址:永康市建设路71号,联系电话:0579-8718www.med126.com1315、87185186),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永康市卫生局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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