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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卫生系列局有关责令相关医疗机构限期办理校验手续的公告
来源:鄞州区卫生网 更新:2014/12/19 字体:

各有关厂医务室、村卫生室: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14]45号)要求,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今年4月底至6月底分批开展了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目前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已经完成了校验,但仍有少部分医务室与村卫生室未按期办理校验。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此,责令下述医疗机构务必于2014年12月16日前完成校验工作。未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校验的单位有:

洛兹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医务室、宁波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医务室、鄞州慈善康复中心医务室、钟公庙街道慧灯寺村卫生室。

对上述机构名单有异议的,请及时联系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联系电话:88225030。校验递交材料与流程详见《关于开展2014年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鄞卫发[2014]45号),该文件于2014年4月发布在鄞州卫生网通知公告栏中。

 在限期内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或者校验不合格的,我局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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