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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卫生系列局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告
来源:泉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4/12/26 字体: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 2014 〕99号)的文件要求,10月8日起,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将我局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我局受理我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的申请。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工作以及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备案工作则由省卫计委负责。

二、受理地址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丰泽区妙云街160号)。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

1.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医学招聘网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修订前后的对照说明;

4.修订后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六份)及电子版;

5.原备案的企业标准两份。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因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无变化)或不涉及标准实质内容的文字和标准号等修订,可使用标准修订单的形式进行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单(一式六份);

2.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3.属于依据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而进行修订的,企业需提供专家对修订后标准的审查意见。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

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原标准复审,复审后申请标准延续备案。延续备案的标准文本内容无改变的,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六份);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专家复审意见表;

3.原备案文本复印件一份。

延续备案前的专家复审意见认为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的,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备案的要求提供材料并进行备案。

(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备案。

企业需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变更,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更单(一式六份);

2.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www.med126.com/rencai/委托加工协议书和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泉州市卫生局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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