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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系列计生委 有关《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浙江卫生厅 更新:2015/1/7 字体:

   经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与浙江省编委办多次调研,我们形成了《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5年1月12日前,以信函形式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组织名义提出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电话。
   有效时间:1月5日-1月12日
   通讯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邮编310006。联系人:邵莹。

2015年1月5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编委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高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效能,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22号 )、《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优化整合资源重要性的认识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关系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关系每一个家庭生活幸福,是重大民生事业。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是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妇幼保健机构有优质的医疗保健资源和技术服务优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健全的基层网络和组织宣传优势,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坚持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强化妇幼健康事业公益性,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强化妇幼健康教育促进,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要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妥善处理好各种情况,稳步实施整合工作,做到加强基层,巩固网底。
   因地制宜。从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资源和满足群众需求出发,根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实际,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搞一刀切。
   强化公益。履行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
   提高效能。优化资源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三、整合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服务体系
   (一)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的主要方式是“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县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未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所(院)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优化整合后,应逐步向临床与保健相结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过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妇幼保健院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优化整合后,保留妇幼保健院牌子。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其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任用。乡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要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优化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卫生计生服务,确保卫生计生工作的落实。乡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后,原有经费投入渠道不变,编制原则上按照“编随事走”的要求相应划转,原有人员坚持自愿原则分流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村级:根据省委省政府清理村级“三多”整改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将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纳入村卫生室统一管理。
   (二)优化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
   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婚前医学检查等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服务;履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管理、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八项职能;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监测、妇幼和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妇幼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对村级计生服务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中心卫生院应承担助产技术服务。
   村卫生室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服务员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协助开展疾病防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协管和爱国卫生等工作。
   (三)健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因素确定规模大小。每个市、县(市、区)应设立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编制,购置所需的医疗设备,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
   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后,原则上不减编,不减员,对原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管理,保持待遇不变,不改变原有人员经费形式。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具体人员编制配备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信息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省物价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免费手术收费标准执行,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收集、汇总、报送、存储平台。
   四、完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逐步提高住院分娩补助经费标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经费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以实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根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的需要,重点支持市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的远程会诊网络,建立远程会诊制度。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健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宣传教育职称评定制度。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加强质量监管,强化考核评估。组织开展“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创新服务特色。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为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妇幼健康服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主动承接转移出来的政府职能,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2015年2月前,省制定下发《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
   (二)2015年6月底前,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优化整合市、县(市、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前期准备工作。
   (三)2015年9月底前,全面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市县乡三级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优化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保证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资源整合。各市、县(市、区)在完成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重新组建工作后,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浙江省卫计委   浙江省编委办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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