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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4年度秋季市属卫生系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递补的通告
来源:泉州市卫生局 更新:2015/6/5 字体:

  

根据《2014年秋季泉州市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通告》,现对体检、资格复审与考核阶段因考生放弃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岗位进行第一次递补,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递补岗位及人员名单: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准考证号

姓名

   加分后成绩

   加分后排名

招聘人数

备注

泉州市第一医院

专业技术(医疗)

352240201000377

王其富

84

6

5

第1名王杰彬资格复审放弃

泉州市第一医院

专业技术(影像)

352240202000115

陈勋

80

6

5

第1名吴建航放弃录用、第4名林钱森放弃录用

泉州市第一医院

专业技术(影像)

352240202000530

刘彩虹

77.5

9

5

第1名吴建航放弃录用、第4名林钱森放弃录用、第7名唐秀斌递补放弃、第8名张雪群递补放弃

泉州市第一医院

专业技术(护理)

353240205001050

上官木兰

62

23

20

第1名韩燕、第7名吴佳芳、第14名王蓉资格复审放弃、第19名张菊荣资格复审不合格

泉州市第一医院

专业技术(护理)

353240205000115

肖雪珠

61.5

25

20

第1名韩燕、第7名吴佳芳、第14名王蓉资格复审放弃、第19名张菊荣资格复审不合格、第23名林清榕递补放弃、第25名苏清兰递补放弃

泉州市光前医院

专业技术(临床医生)

352240501000031

许存宝

62

8

7

第2名李华星资格复审放弃、第5名汪江峰体检放弃

泉州市光前医院

专业技术(临床医生)

352240501000156

郑衍儒

53.5

10

7

第2名李华星资格复审放弃、第5名汪江峰体检放弃、第9名骆超雄递补放弃

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专业技术(助产)

353240811000870

刘丹凤

71

3

2

第1名许安妮、第2名陈淑英资格复审放弃

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专业技术(助产)

353240811000884

吕秀云

67.5

4

2

第1名许安妮、第2名陈淑英资格复审放弃

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专业技术(设备科)

351240812005901

薛黎莎

76

2

1

第1名廖毅伟资格复审放弃

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

01专业技术(院前急救医生)

352240901000466

陈玲玲

65

2

1

第1名肖赐龙体检放弃、第2名林跃枝递补放弃

泉州市急救指挥中心

02专业技术(院前急救医生)

352240902000235

章江波

61

3

1

第1名廖辉录用放弃、第2名张海波录用放弃

泉州市传染病防治医院

专业技术(护理)

353241403000812

何小梅

66.5

5

4

第3名杜艺清资格复审放弃

二、资格复审

请上述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到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幢604泉州市卫计委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所需材料详见《关于2014年秋季泉州市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考生资格复审的通知》

咨询电话:0595-22255775,传真:0595-22279821

三、体检相关事项

(一)体检时间:3月25日(周三上午8:00集中报到)

(二)报到地点: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泉州市区东街445号)办公楼一楼

(三)体检标准:执行2005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四)体检费用: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考生支付,请带足费用;

(五)注意事项:参加体检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准考证丢失者请登陆泉州人事考试网站打印),不得冒名顶替;体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晚餐请食用清淡食物,避免饮酒、暴食,22:00后请勿再进食,以免影响血液检查的准确性。体检当天上午空腹参加体检。

四、其他事项

(一)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规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和体检,逾期未参加资格复审或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按规定进行递补。因个人原因放弃资格复审或体检资格的,应向市卫计委出具书面弃权声明(可以传真方式发送),对弃权且拒不配合出具书面弃权声明的考生将予以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二)因个人原因而未能亲自办理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办理。

(三)资格复审及体检合格后,考生应向招聘单位及市卫计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综治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综治证明(或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档案转递等相关工作。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泉州市卫计委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22255775、22273996。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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