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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合肥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六项卫生系列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公告
来源:合肥卫生网 更新:2015/8/28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5]1号)文件要求,深入贯彻实施2015年全市41项民生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六项卫生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卫生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5年5月4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为核心,完善政策措施,最大程度地惠及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参合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巩固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实现新农合大病保险全市覆盖,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95%。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380元,其中:对长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财政补助268元、省财政补助97元、县财政配套15元;对其他县(市),中央财政补助216元、省财政补助123元、县(市)财政配套41元。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按照省定政策,合理设计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提高其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不含大病保险补偿及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定额补偿)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含)。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扩大大病保险实施范围

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县(市)全覆盖,新农合大病病人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七、深化住院费用支付总额预算管理

坚持“以收定支、按量分配、合理补偿、与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相挂钩”的原则,各县(市)区域内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金住院费用总额预算管理,合理划分新农合基金规模,科学编制总额预算,精心设置考核指标,扎实推动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各县(市)可探索组建由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以及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组成区域医疗联合体,新农合基金对区域医疗联合体实行住院总额预算,促进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

八、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2015年,继续保持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统筹基金预算不少于当年统筹基金的20%,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左右,单次补偿额度适当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按照“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办法,以乡镇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包干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九、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院费用不合理增长

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点、分级监管、分级负责。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实施行政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协议签订等挂钩,对其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形成自觉的自律机制。

十、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

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市、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完善本级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负责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病种定额标准。积极探索并鼓励将基金支出多、监管难度大、以物理康复治疗为主的病种,优先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继续开展实施省、市级医院常见病(是指县级医院完全有能力诊治的常见病种)按病种付费。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和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出院病例占参合住院患者的比例。

十一、严格执行基金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基金用途

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各环节的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十二、简化就诊和补偿流程,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

全面实现异地结算,方便参合农民到市级、省级甚至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统筹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即时结报”,探索省外医疗机构异地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医院垫付的资金由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结算并及时补还医院。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十三、加强管理经办队伍建设,提高管理经办能力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建设。各县(市)要制定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规则和行为准则,建立健全管理经办人员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与效率。2015年,各县(市)全面使用二代身份证替换IC卡就医。

十四、继续开拓创新,推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

积极探索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等制度的衔接。在县级探索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参合农民。

  十五、保障措施  

(一)实行新农合工作目标管理。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农合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总额预算管理、经费投入等情况列入任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考核,并建立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2015年民生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单项考核具体办法另文印发。

(二)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建立农村逐级指导与转诊体系,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新农合制度完善与发展提供支持条件。

(三)开展新农合工作评价与指导。要强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责任,继续开展对各县(市)新农合工作的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管理,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安徽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等为指导,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全市所有统筹地区。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前提下,逐步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二、资金筹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县(市)新农合统筹地区为单位筹集,原则上按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均15元左右标准 (各统筹地区具体人均筹资额应通过招标确定)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予以安排,切块列支。

三、资金管理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年度结余部分(扣除约定的最高盈利额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政策性亏损部分,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承担70%、30%;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四、资金用途

新农合大病保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的补偿及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部分。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全部计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五、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省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2013年统一招标并确定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依据《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H-F20130045),2014、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扩大试点县须从3家中标商业保险公司中,通过双向选择,确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之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分合同有效期1年,到期后续签或改签。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统筹地区须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确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大病保险补偿金,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对商业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购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规定追究商业保险公司违约责任。

六、科学合理地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各县(市)要以《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皖卫农〔2013〕7号)为指导,科学合理制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综合考虑本地新农合基金使用进度、大病发病率等因素,在新农合基金可承受范围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为45-85%,统筹地区可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及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9号),各县(市)在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分合同时,可探索将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七、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并与新农合、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险对象的补偿数据,实现自动化大病补偿结算。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大病患者,商业保险机构要精简结报材料、简化结算流程、主动及时提供大病保险审核、报销服务。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方便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原则上应在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八、开展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各统筹地区应开展并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新农合大病保险意义和保障能力,要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知晓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筹集、补偿范围、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增强群众费用分担意识,引导参合患者选择合规医疗机构就诊,引导参合患者参与监督医疗服务行为和大病保险结报服务行为,营造新农合大病保险良好工作、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2015年全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救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全市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

二、医疗救治任务

合肥市2015年县(市)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任务数

县(市)区

结核病医疗

救治任务数

艾滋病医疗

救治任务数

晚期血吸虫病人

救治任务数

长丰县

180

35

肥东县

200

28

肥西县

128

24

巢湖市

80

36

18

庐江县

100

20

4

瑶海区

24

45

包河区

32

27

蜀山区

38

43

庐阳区

30

30

新站区

6

高新区

4

经开区

18

合  计

840

288

22

三、 医疗救治标准与资金来源

(一)艾滋病救治: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2例血友病合并感染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包括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医保报销外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助。

(二)结核病人救治: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项目资金补助;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原则上按每例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和省财政解决。

四、医疗救治程序

(一)申请。

医疗救治对象向辖区实施医疗救治的县(市、区)疾控(血防)机构提交申请、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诊疗证明,填写《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附件1),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 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二)审核。

实施医疗救治县(市、区)疾控(血防)机构对申请人填报的《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救治补助。

实施医疗救治的疾控(血防)机构按照申请人罹患疾病的医疗救治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医疗救治经费,未达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助。救治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有机结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如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医疗救治费用按新农合规定先行申请补偿,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民生工程规定限额予以核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四)报账。

实施医疗救治的疾控(血防)机构根据实施救治补助情况,实行月结算制度。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救治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救治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二)必须严格救治经费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四)实施单位要将救治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六、组织与实施

(一)在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推进项目进度,按季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二)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救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四)各级疾控(血防)机构负责医疗救治补助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救治补助等工作。实施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汇总统计医疗救治对象名单、经费使用等有关资料。凡经确定的救治对象,须建立专门档案,按月填报相关统计表进行上报。

(五)各县(市、区)要将年度目标任务按月分解,确保序时进度,当年项目于11月底前完成硬性目标任务。

(六)严格月报告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逻辑性,杜绝多头报送、错误报送,不按规定报送的现象发生。

(七)通过媒体、宣传日等形式,加大民生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普通民众对政策的了解。

七、考核与评估

建立按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动态量化考核,根据每月和年度考核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和通报实施进度及任务完成情况。

市级疾控(血防)机构要按月对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电话或现场抽查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为年终考核评分依据,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附件: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

附件

 合肥市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病种

 

家庭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是否享有城镇医保或合作医疗

城镇医保□   农村合作医疗□

个人患病情况及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意见(诊疗材料可另附)

 

 

 

 

 

 

 

 

诊断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或街道审核意见(特困家庭证明材料可另附)

 

 

 

 

 

 

 

盖章   年 月 日

实施救治的疾控(血防)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印制

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财政厅印发的《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合肥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肥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合肥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和优质的卫生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接种规划疫苗,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市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评价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指标在全省领先。

(一)2015年底,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5%以上,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二)2015年底,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

(三)2015年底,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 、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建卡率达到95%以上;对需要接种的出血热发病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出血热疫苗接种率达到70%以上;需要应急接种的钩体疫苗的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2015年底,全市所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达到一级或二级妇幼保健院(所)的标准,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三、实施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筹资;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部门协调;整合资源,完善功能;填平补齐,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四、项目内容与实施计划

(一)免费婚前健康检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尊重公民知情权、选择权,保护个人隐私。通过实行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逐步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普及婚育保健知识,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防止与婚姻和生殖有关的传染病、遗传病的发生与传播。省卫生厅下达我市免费婚前健康检查项目任务数10万人,各县区任务分配见附件。

(二)住院分娩补助: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整合中央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对所有农村孕产妇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补助,实现平产住院分娩免费。省卫生厅下达我市住院分娩补助任务数3.33万人,各县区任务分配见附件。

(三)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程序规定的每名新生儿22针次规划疫苗给予接种单位补助,用于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工作,不断完善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覆盖范围,确保并努力提高接种率和建卡率。

(四)妇幼保健能力建设:按照《妇幼保健机构民生工程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办法》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已建成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人员培训,落实各项管理技术规范,推广适宜技术,拓展口腔保健、眼保健、生殖保健、心理保健、更年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早教等服务项目,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经费筹集与管理要求

(一)经费筹集

1、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各区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1∶1分担;各县和巢湖市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市)财政按1:1分担。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照活产数人均300元补助,同时,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全市每年约6.9万名新出生儿童、人均接种22针次规划疫苗和每针次5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4、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妇幼卫生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县(市、区)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实现妇幼保健机构“标识统一、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整洁舒适、功能完好”的养护目标。

(二)经费使用原则

1、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用于专项服务支出,妇幼保健管理养护经费用于已建机构房屋和设备的管养。

2、婚前健康检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由妇幼保健机构和助产服务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季度)核拨。

3、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费用发生时由疫苗接种机构垫付,同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按月(或季度)核拨。

(三)经费管理要求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共卫生、民生工程专项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专账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健康检查、住院分娩和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助产服务机构和疫苗接种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以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3、建立统计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民生工程的要求,定期上报工程执行情况。市卫生局将组织定期检查和考核。统计数据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作为分配有关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作不力或有违规行为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的要求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高度重视,将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并加大投入,加快妇幼卫生发展。

(二)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计生、财政、民政、妇联、宣传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健全网络,强化服务。以实施民生工程为中心,规划今后几年的妇幼卫生和免疫规划工作,制订或修订各地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扩大免疫规划,健全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落实婚前保健、预防接种等妇幼保健服务技术和管理规范,开展规范化婚前保健门诊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活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市卫生局设立举报电话(0551-62318397)和举报邮箱(hffyxm@163。com),接收各类举报。

(五)深入发动,广泛宣传。深入宣传市委、市政府对民生和妇幼卫生事业的关注和重视,宣传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相关政策。积极倡导婚前(孕前)保健、住院分娩和免疫接种等健康保健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合肥市2015年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任务一览表

附件:

合肥市2015年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任务一览表

区 域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任务数(人)

婚检率

任务数(人)

补助率

巢湖市

12500

95%以上

4500

100%

瑶海区

6700

400

庐阳区

6900

250

蜀山区

7900

700

包河区

7800

800

新站区

2300

450

经开区

2800

250

高新区

1300

150

庐江县

14400

9300

肥东县

15200

7200

肥西县

11400

4000

长丰县

10800

5300

合计

100000

 

33300

 

备注:任务分配依据2014年合肥统计年鉴人口数。

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有关药品零差率补助的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保障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努力实现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有关“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的规定;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有关“县级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其中,政府增加的投入约占补偿额的25%”的规定;

(三)《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849号)有关“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结合全省县级医院诊疗人次(每个门急诊人次视为1 个诊疗人次,每个出院人数折算为3个诊疗人次)确定补助基数,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年度给予补助。此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或季拨付至医院。年度内,县级财政按全省平均每诊疗人次补助标准,根据医院诊疗人次净增加(减少)数量,并结合前三年诊疗人次变动情况、医院实际服务能力、费用违规率、病人满意率等因素,按月核拨补助资金。此项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予以统筹考虑”的规定。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服务对象为巢湖市居民,其增加的诊疗人次费用,由巢湖市财政局承担。

三、实施评价内容

各县(市)政府应对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价。

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财政补助到位情况

财政补助(含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结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1、县(市)级财政是否在每季度或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省财政补助资金;

2、县(市)级财政是否在年度绩效(诊疗人次认定)考核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零差率补助资金结算工作;

3、县(市)当年财政应补助数=(新增的门急诊人次+3×新增的出院人数)×当年全省平均每诊疗人次财政补助(9.16元)标准。

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

医院招标目录内药品是否集中网上采购

根据日常工作巡查、群众投诉核查以及专项检查进行综合评价。

医院所有药品(除中药饮片)是否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县(市)政府是本地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保障医院正常发展。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县级财政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县级财政将零差率财政补助资金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医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加强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医院贯彻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相关财经法规,严格药品零差率补助资金收支管理,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向财政、人社、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及统计资料。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相关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财政部门是否将零差率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医院是否全面贯彻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对加价售药、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克扣或拖延支付医保补偿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五)建立民生工程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地每月4日前填报上月实施情况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定期报送市卫生局财务处;市卫生局每季度首月的中旬,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调度,年终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月度报告、季度通报和年度评价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受到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5年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方便和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5年底,各项服务达到以下年度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5%以上;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健康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90%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85%、85%、9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50%、5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管理率四个主城区、县(市)、三个开发区分别达61.1%、60%、5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80%以上;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达100%;

----以县(区、市)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40%以上。

三、项目内容

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1、新建健康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二)健康教育:3、提供健康教育资料;4、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5、开展公众健康咨询;6、举办健康知识讲座;7、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三)预防接种:8、预防接种管理;9、预防接种;10、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11、新生儿保健;12、新生儿满月管理;13、婴幼儿健康管理;14、学龄前儿童保健管理。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15、孕早期健康管理;16、孕中期健康管理;17、孕晚期健康管理;18、产后访视;19、产后42天健康检查。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20、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21、体格检查;22、辅助检查;23、健康指导。

(七)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24、高血压患者筛查;25、高血压患者随访评估和干预;26、高血压患者健康体检;27、糖尿病患者筛查;28、糖尿病患者随访评估和干预;29、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30、患者信息管理;31、随访评估和干预;32、健康体检(含辅助检查)。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33、风险管理;34、发现和登记;35、信息报告;36、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37、食品安全信息报告;38、职业卫生咨询指导;39、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40、学校卫生服务;41、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42、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43、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从2015年起,新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具体服务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另行下发。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和拨付

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常住人口人均40元标准筹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市县财政各承担20%,县(市)由中央、省与县(市)财政按6︰2︰2比例分担,市区(含开发区)由中央、省、市与区财政按6︰2︰1︰1比例分担;长丰等30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应承担的20%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3月下达(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财社?〔2014〕2051号、2099号,市财政局、卫生局合财社 〔2014〕1374号、1537号、〔2015〕182号)。2015年,根据考核情况据实结算,多扣少补;各县(市)、区(含开发区)应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要按照预拨与结算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人口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按规定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绩效考核后一个月内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服务的数量、项目成本以及考核确认的补助系数进行资金结算。

按照村卫生室承担48%左右任务量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增经费继续向基层卫生服务和村医倾斜,其中2014、2015年新增的人均合计10元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签约服务。

(二)经费使用和管理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关机构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绩效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即成为其正常的业务收入,由其按规定使用和分配。

2、专帐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冲抵人员基本支出,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人员培训以及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一经发现,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含开发区)充分认识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县级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加强项目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含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督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合理界定和细化乡村两级的职能和服务范围,将妇幼保健、预防接种、监督协管、中医药管理等服务进一步下沉,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地位和作用。

(二)转变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一是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团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服务团队或责任小组,实行网格化管理、团队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人员根据岗位、专业的不同,承担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加快推广签约服务。以家庭为单位,以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慢病患者、残疾人、长期卧床者等重点人群为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上门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践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加强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能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二是规范服务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按照规范规定内容、流程、要求提供服务,对重点人群的随访时间、次数、服务内容、检查项目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逐步提高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老年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

(四)严格考核,强化结果运用

各县(市)、区(含开发区)创新考核模式,简化考核程序,以实效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三级考核机制。一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级考核情况进行严格抽查复核,市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中医药管理等专业指导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等(每年不少于4次);二是县(市)、区(含开发区)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人员(岗位)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定和完善项目考核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要充分体现个人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核拨机构年度项目资金。机构内部根据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安排人员薪酬。

(五)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监管能力

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与基层卫生信息化平台的整合,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强化对项目实施效果的监测和监管,提高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居民满意度分析、考核和评价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准确性。

附件:

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和经费拨付

依据的常住人口数

   单位:人

序号

县区

常住人口数

1

合肥市

7610999

2

瑶海区

714372

3

庐阳区

621818

4

蜀山区

754457

5

包河区

834569

6

新站区

207100

7

高新区

94864

8

经开区

325538

9

长丰县

642533

10

肥东县

879758

11

肥西县

745201

12

庐江县

993958

13

巢湖市

796831

注:暂以2014年常住人口测算;201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比例、高血压发病率、糖尿病发病率分别为12.7%、13.7%、2.3%

 

 

 

抄送:市民生办。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5-040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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