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向我局提请注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注销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南浔区卫生计生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已注销医疗机构信息 | |||||
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 | 负责人 | 注销日期 |
PDY30017833050317D2152 | 湖州双林杭鑫塘牙科诊所 | 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小鸡桥弄18号 | 杭燕英 | 杭燕英 | 201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