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卫生计生办通〔2014〕170号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
无证书期间全省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因机构改革,国家卫生计生委拟对《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进行改版。目前,新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空白本尚未下发,无法核发证书。为保证医疗机构和医师正常工作,现就做好无证书期间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通过认定或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且“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有资格信息,拟申请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
二、提交材料
医师在申请执业注册时,需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章第七条要求提交材料。其中,2013年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资格的,使用考试成绩单(原件)替代《医师资格证书》。2012年及以前取得医师资格的,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操作流程
各市、县(市、区)计生(卫生)部门在收到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先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医师资格信息验证”栏目中验证申请人的医师资格信息,并记录其医师资格信息编码。之后在“注册登记”栏目中选择相应入口进行注册,并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证书核发
各市、县(市、区)计生(卫生)部门有旧版《医师执业证书》的,可继续使用旧版证书。
旧版《医师执业证书》已用完的,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注册完成后,暂不制证,将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留档、一份交还申请人作为执业凭证。待证书下发至各地后,凭《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领取证书。后制证的《医师执业证书》上发证时间应为系统内注册时间。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无证书期间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要求通知到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以无证书为由拒绝和推诿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注册申请。
(二)此类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注册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对出(入)省变更的,注册主管部门要与对方注册主管部门核实医师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市、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收到《医师执业证书》空白本后,要及时为医疗机构和医师换发《医师执业证书》。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