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签发和使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委妇幼处。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