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厅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电话:0791-86285916,传真:0791-86285916。
1.设置单位(人):丰城市卫生局
2.拟设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二级精神病科专科医院
3.拟设医疗机构名称:丰城市精神病医院
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丰城市阁里杨原春波学校
5.拟设医疗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拟设医疗机构床位:190张
7.拟设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精神科(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工娱疗室,急诊医学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
9.拟设医疗机构符合宜春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