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我厅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公布之日算起。
公示期间受理处室: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联系电话(传真):0791-86285916。
1.设置单位(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拟设医疗机构级别、类别:三级综合医院
3.拟设医疗机构名称: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
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新余市团结西路106号
5.拟设医疗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6.拟设医疗机构床位: 674张(牙椅20张)
7.拟设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
8.拟设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临床心理专业、感染性疾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医学影像科、内镜诊断与治疗、高压氧治疗、中医科、重症医学科、体检科、疼痛科。
9.拟设医疗机构符合新余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