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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卫生系列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及注销程序的通告
来源: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2/23 字体:

  为强化对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相关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省卫生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及注销办理程序通告如下: 

  一、省卫生厅负责对其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前进行审查,包括对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申请和变更、注销申请登记前的审查。 

  二、拟申请成立相关社会团体的,应当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方可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验资报告;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点、邮编、联系电话);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卫生厅自收到本规定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天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筹备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卫生厅同意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 

  三、获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下列全部筹备工作: 

  (一)筹集必须的资金并加以管理; 

  (二)征集会员; 

  (三)起草及修订章程; 

  (四)落实拟成立社会团体的办公地点; 

  (五)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通过起草的章程。 

  四、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前,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三)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四)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简历(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五)办公场所的产权和使用证明材料; 

  (六)会员名册(团体会员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党组织的建立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省卫生厅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成立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发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经卫生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五、社会团体需要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开办资金等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的,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申请及变更理由;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省卫生厅自收到变更申请及有关文件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书面决定。社会团体取得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六、社会团体拟注销登记的,需向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申请及理由;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其他所需材料。 

  省卫生厅自收到注销申请及有关文件后,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工作,待社会团体清算工作结束后,出具审查意见。 

  七、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书; 

  (二)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四)社会团体对下属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 

  (五)拟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六)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八、经民政部门同意的,相关社会团体可以直接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特此通告。 

   辽宁省卫生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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