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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2014年度二季度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来源: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2/23 字体:

有关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有关委直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达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卫规划发[2011]89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辽卫函[2014]11号)规定,经组织专家对2014年二季度申报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论证评审,同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新购(更新)相应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利用贷款(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除外)、融资租赁、合作等方式购置设备;

二、各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均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招标采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审核备案手续,未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的,将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三、各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专家评审建议型号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否则不予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更新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设备配置许可证上交到省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对原设备作报废处理,不得转作他用;

五、本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需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附件: 2014年二季度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一览表

  2014年7月22日

附件下载:
2014年二季度批复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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