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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2/23 字体:

人社部发〔20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三)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完善职称评聘工作
  (一)健全评审体系。对卫生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发展需求,确定本地区聘用标准。对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各省(区、市)可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中单独设立评审组。
  (二)优化评审条件。基层卫生专业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关于论文、科研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三)完善评审标准。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
  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可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四)建立长效机制。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相关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做好岗位聘任、工资待遇等相关工作,建立基层卫生职称改革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列为深化医改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好基层卫生职称改革工作。
  (二)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省卫生人才工作情况开展试点,稳妥推进,周密部署。要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条件、评审标准、适用范围和具体管理规定,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三)鼓励创新,服务发展。各地要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改革评审机制,创新评审方式,提高评审质量,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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