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批)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等三项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4〕56号)的要求和甬卫办医政〔2016〕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区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执业医师,以及持本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已满三年的,均可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核、考试或换证。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市卫计委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开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认定(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按规定填写采用A4规格正反面打印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每份加盖工作单位骑缝章。两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用信封装好。
(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合格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近三年)、继续教育学分证均采用A4规格复印,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上均写上“与原件相符”,同原件一起提交区卫计局审核。
(三)单位出具的本人从事申报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应符合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我区内的执业注册时间相吻合。在我区医疗机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的,应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申报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年度考核合格证明要求提供近三年(2013、2014、2015),格式不限,要求写明时间起止,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每份申报材料用材料袋装好,并按规定粘贴填写好的材料袋封面。
(六)请各医疗卫生单位汇总审核合格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信息,并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6年2月29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的有关材料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提交区卫计局医政中医科。
联系人:汪家英 联系电话:55889781
附件:《关于开展2016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和认定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浙医会〔2016〕11号)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