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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做好2015年度下半年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公告
来源: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2/25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拟定于12月下旬组织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凡具有本市户口,现有一个子女,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报材料: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据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赣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三)夫妇结婚证复印件;

  (四)病残儿童及父母的近期合影3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

  (五)独生子女相关证明;

  (六)病残儿家系调查表;

  (七)病残儿童由公立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和化验单等(提供复印件需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核对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程序:

  (一)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

  (二)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鉴定的病残儿应随时申报、随时受理,严格把关,指定相关技术人员认真进行病情调查、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面见本人,走访邻居、学校,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经核实无误后指导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连同其它资料上报县卫生计生委。

  (三)县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补充医学检查项目及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县级卫生计生委应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好县级汇总表,连同申请材料在12月1日前一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

  四、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计生委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再次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鉴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通知、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三)鉴定时必须由夫妻中的一人带被鉴定子女到场,并携带尽可能完整的相关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书、各项辅助检查报告和化验单等原件,否则不予鉴定。

  (四)鉴定结果在鉴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级卫生计生委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卫生计生委,由县级卫生计生委将《病残儿鉴定结论通知书》发至申请鉴定者。

  (五)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1个月内,可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

  (六)病残儿鉴定不收取专家鉴定费用,需现场进行医学检查的费用自理。

  五、工作要求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是各级领导、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周密组织,严格把关,完善方法,加强监督,切实把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做好,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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