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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卫生系列计生委办公室转发省卫生系列计生委有关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公告
来源: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2016/2/25 字体: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做好各项政策衔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人口计生工作的总遵循。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卫指导便函【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11日

  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卫指导便函【2016】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正在修订《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修订《条例》实施前以及相关规定出台前,为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衔接与配套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实施时间

  江西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服务管理

  1、生育登记: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直接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暂时使用原一孩生育服务证;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省里也正在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按省要求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2、再生育审批: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省里正在修订《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在新《条例》实施前,各地暂缓办理三孩再生育审批,新《条例》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1、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2015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3、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新修订的《条例》执行。

  四、奖励扶助保障

  1、婚假待遇

  新修订《条例》实施以前,仍可以按照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实施以后则不再享受。

  2、生育假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待新修订《条例》实施后执行。

  3、计生家庭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独生子女待遇

  (1)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五、其他事宜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二)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上环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要求施行取环等手术的,可以施行免费取环等手术。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处(代章)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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