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做好各项政策衔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人口计生工作的总遵循。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卫指导便函【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1月11日
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赣卫指导便函【2016】1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正在修订《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新修订《条例》实施前以及相关规定出台前,为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衔接与配套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实施时间
江西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服务管理
1、生育登记: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直接进行生育登记。
生育一孩、二孩实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暂时使用原一孩生育服务证;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省里也正在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按省要求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2、再生育审批: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省里正在修订《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在新《条例》实施前,各地暂缓办理三孩再生育审批,新《条例》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
1、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2015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3、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新修订的《条例》执行。
四、奖励扶助保障
1、婚假待遇
新修订《条例》实施以前,仍可以按照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实施以后则不再享受。
2、生育假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待新修订《条例》实施后执行。
3、计生家庭待遇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独生子女待遇
(1)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五、其他事宜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二)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了上环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要求施行取环等手术的,可以施行免费取环等手术。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指导考核处(代章)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