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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印发抚州市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公告
来源:抚州卫生局 更新:2016/2/29 字体:

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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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发〔2014〕28号),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部门职责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取消、下放和增加的职责。

(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将原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医疗设备耗材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分析研判,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指导和跟踪评价,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五)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并监督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巩固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

(六)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全市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组织实施新农合精细化管理,完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贯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研究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九)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十一)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员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二)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三)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四)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五)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六)指导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八)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承担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二十一)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信息科);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划财务科;

(四)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六)医政医管科(保健科);

(七)基层卫生科;

(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考核科;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十三)中医科(科教科);

(十四)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副处级)1名?;科级职数20名,其中正科不超过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聘用指标4名,其人员管理按抚办发〔20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管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编制和人员全部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原市卫生局、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事业单位全部划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单位级格、经费形式、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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